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每一位教职员工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在苏州市教育后勤协会的协助下,我校邀请了苏州市地税局顾思婕同志对全校教职工进行了税收政策解读。
本次讲座针对教师关心的税收政策作了全面而细致的阐述:
1、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如何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 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四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
3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政策
1.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其年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各项所得:(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工资薪金,确定年所得时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但收入额可剔除按规定比例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住房公积金。
友情提醒:每年地税局寄给你的“税收完税证明”可作为收入证明的佐证,在申请房贷、留学签证及事故理赔时有重要作用,所以一定要收好,不要遗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