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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 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9 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苏教”2019?4 号 ★

 

  

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有关直属中小学,有关代管学校:

2019 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19 5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9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要求,结合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现提出 2019 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要求,坚持立德树人,聚焦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以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缩小城乡、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关注每个学生的成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并报我局备案。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办法,经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由我局具体实施。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综合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义务教育跨区域变化的,由相关市、区协调解决。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各市、区应充分利用人口信息数据,科学测算未来入学适龄儿童数量、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和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学位供给,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带来的入学矛盾。在科学划定学校施教区的基础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施教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控制择校,并逐年降低择校比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随迁子女入学“两个为主”原则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让符合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切实推进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各市、区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公办学校吸纳随迁子女入学比例或数量逐步增长。各市、区要根据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按照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快实施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和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育过程公平。

        三、工作要求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刻领会国家、省、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要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依法保障权利

        各市、区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市、区要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二)确立全局观念

        各市、区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规模,均衡教育资源配臵,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要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域间、校际间的新生入学矛盾,市教育局将协同有关市、区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三)推进教育均衡

        根据教育部、省强化落实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各市、区要将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结合行政区划调整、新城区建设、城市综合改造,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地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各地各校要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出、施教区共享、大学区辐射、集团化办学、校际合作等举措,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逐步缩小校际差异、区域差异。同时优质学校要切实采取多种有效方式,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学生发展,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规范入学行为

        各市、区要切实加强管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行为。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全面推进义务教育“零择班”,各地各校要坚持阳光分班,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合理的师生分班方案,确保每个班级师资力量大体相当。严禁学校单独提前组织招生工作,严禁任何学校违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严禁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严禁以各类竞赛、培训、考试、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为依据录取学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举行分班考试,严禁为选拔学生进行二次分班,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招生范围,采取恰当方式进行招生,实施“一校一策”,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提前收取学生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各地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方案、简章等事项于 5 25 日前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各地要建立督查机制,全面落实问题清单,对学校抢夺或变相抢夺生源、破坏正常的教育生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提高吸纳水平

        各市、区要完善政府职能,不断扩充和挖掘公办学校资源,进一步提高随迁子女公办吸纳比例。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具体要求,科学、有序、规范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加大区域内统筹工作力度,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快外来工子弟学校提档升级等举措,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加大规范外来工子弟学校办学的力度,帮助学校

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六)关爱特殊儿童

        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招收的残疾学生超过 5 人,应当设臵特教资源教室,配备专职特教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进特教办学点、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学生学籍建在当地特教学校,纳入统一管理。   

        (七)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教育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省教育厅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残联办公室关于联合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苏州市中考认真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八)落实免费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有关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

        (九)优化服务措施

        各地各校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要加快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同时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学位查询告知等服务工作。市区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统一做好 2019 年积分入学公办学校开放和服务区域公示等相关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统一于 5 13 日起,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布 2019 年学校施教区范围。相关学校将各校施教区在学校门口醒目位臵张贴予以公示。

        (十)营造良好氛围

        各市、区教育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规范新闻报道,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

        (十一)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各市、区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建立督查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落实问题清单,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其他工作要求

        1.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 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 号)、关于苏州市市区台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的若干意见(苏教基“2004”54号)精神,积极做好华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来苏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2.根据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发“2010”20 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办发“2016”96 号)、 关于印发<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组”2019?4)有关精神,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配套服务工作。  

        3.根据关于印发< 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联?2012?9 号)、关于印发<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 号)和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苏公通?2018?141号)有关精神,统筹落实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

        4.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 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 号)和苏州市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 (苏卫计疾控“2016”18 )要求,儿童在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小学在入学报 名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5.中小学新生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于 8 15 日前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要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四、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

        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人均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四)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五)具有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户籍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六)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七)本市户籍学生,其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材料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臵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九)随迁子女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相对就近入学;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执行。

        (十)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五、入学办法

        (一)小学入学办法

        1.入学年龄

        2012 9 1 -2013 8 31 日出生,年满 6 周岁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3)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3.报名时间

        苏州市区小学入学报名时间:2019 6 1 日(周六)至 2日(周日)。参加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间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其他市、区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4.报名办法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或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持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材料)、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持户口簿、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挂靠用工单位(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还须提供申报集体户口材料(含与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及社保证明。

        (3)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通过积分排名,其子女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②居住证原件;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情况相关材料;④预防接种证原件。

        (二)初中入学办法

        1.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和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2)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 16 周岁(2003 8 31 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2.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

        为保证学生入学信息的准确性,更细致组织好小升初报名入学工作,继续开展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

        (1)本地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

        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所属小学的毕业生,由毕业小学统一办理学生信息采集。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办法、时间另行通知。

        (2)返苏生信息采集

        ①户籍或合法固定住所在姑苏区的外地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产证或房卡(复印件)、学生学籍卡及 1 1 寸照片等材料,到苏州市教育局初中入学咨询接待处(苏州市民治路 152 号)办理信息登记手续,时间为 5 20 日~6 1 日(节假日除外) 。

        ②户籍或合法固定住所在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的外地小学毕业生,分别到上述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时间、手续、材料要求同上)。

        ③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外地返苏学生报名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初中就读。

        3.市区初中报名办法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根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合法固定住所,于 7 1 日(周一)~7 5 日(周五)到所在区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卡、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存根联等材料。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市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登记,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挂靠用工单位(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还须提供申报集体户口材料(含与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及社保证明。

        (3)非本市户籍的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公民办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须由毕业小学统一填报信息登记汇总表。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要求在市区升入公办初中的,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4.其他各市报名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抄报: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省教育厅办公室。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 5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