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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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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讲——平等篇2

一个民族的文明进步, 一个国家的发展壮大,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接力努力。需要很多力量来推动,核心价值观是其中最持久最深沉的力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着我们前进的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哺育着我们健康地成长。让我们一起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今天给大家讲的主题是平等。


平等是指社会主体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发展机会,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1)人格平等。人们之间尽管存在性别、民族、职业、经济状况、生活等方面的差别,但应当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尊严,处于相同的社会地位。

机会平等。每个人都有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潜在能力,必须清除各种人为的障碍,制止任何人对各种机会的垄断和特权,使人的潜能和实现具有同等的机会和环境。机会平等表现在经济领域要求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表现在政治领域则要求人人平等地参与政治活动,社会的职位向所有的人开放等。

权利平等。人们在法律面前同等地享受权利(当然也包含平等地承担义务),任何人不得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的平等,应当是人格平等、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统一。平等既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又是一个社会在形式上所要追求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想。在程度、价值、质量、性质、能力或状况上与他人或他物相同的或相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它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它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由于人之差异绝对的公平不存在,只有相对的平等,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遇到不道德之处一定要坚决消灭;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人之差异所致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不区别对待的平等享有的社会权利与义务;它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或经济地位处于同一水平,没有或否认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例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涵义是:第一,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第二,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第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第四,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人人平等是一种价值概念,即它存在于人的价值中。而并不是说人人平等就是个真理或者公理,万事万物都遵循这个去运行。其实证明很简单,人人平等只存在于持这种价值的人中间,而不持这种价值的人即不存。

平等权是相对平等与绝对平等的有机统一

所谓绝对平等即涉及到与人尊严有关的平等权问题:人格尊严平等权、人身自由平等权等。由于平等权保障的是“人”的权利,涉及人的尊严,因此划分标准越接近人之特征,就越脱离客观情况之特征,对平等权的损害情况就越大。因此绝对平等与先天、后天的差异如身高性别残疾完全无关,是人之为人的必要条件。相对平等就是所谓的按比例原则,大多数平等属于相对平等。比如一个企业当中的老板与普通员工的工资不可能完全相同否则对老板来讲就是不公平,只需达到一个双方皆感觉平等的状况。那么什么是真正的平等呢?

平等权是宪法法律范围内的平等

不是所有不平等对待行为都会最终侵犯公民的平等权,只有不具备宪法正当性的不平等对待行为(本质上相同的个体或群体受到不同对待或者本质上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受到相同对待时)才违反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衡,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同等权利的资格,并不表示行为能力上的平等。人一生下来之后不同的人会从事不同的职业,有人一生是农民或者商人甚至是流浪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成就。这就是个人行为能力上的不平等导致个人成就的不平等,也就是宪法范围之外的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