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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实施办法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发挥党员干部在构建良好舆论生态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积极传播正能量,巩固壮大网上主流舆论,营造良好网络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 号)等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主要规范使用手机、电脑等工具在网络平台制作、发布、传播有关言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个人开设公众账号的,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备案。个人未经请示报告,不得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四条 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第五条 党员干部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
(一)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违背、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四)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
部”消息和小道消息;
(五)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七)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党员干部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

(一)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二)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三)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四)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不宜公开的内部敏感信息;

(五)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第七条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在网络上有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八条 党员干部要带头抵制和反对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QQ 群等群组中各类有害言论。积极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坚决与网上错误思潮作斗争。
第九条 党员干部使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与网民互动,应文明理性、用语规范、态度平和。稳妥应对敏感话题,不发布、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所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 各级各单位可以结合单位实际,对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商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网信办负责解释。